《水浒传》第四十三回有这样一个故事:李鬼冒用李逵“黑旋风”名号,拉大旗作虎皮,拦路抢劫,后遇李逵本人,终被杀。
暂不论四大名著中的李鬼如何,现实中的“李鬼”也令人头疼——一些假新闻机构,冒充主流媒体敲诈勒索,破坏主流媒体的声誉和公信力。 “李鬼”媒体为何频现?主流媒体如何维权?对于打击“李鬼”媒体,专家有哪些建议? 3月5日至3月12日,《传媒茶话会》联合《法制日报》视点新闻部开展调查,并对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建武,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峰,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锐。
2020年1月2日,中国新闻社发布《关于警惕假冒中国新闻社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声明》,直指“中国新闻通讯社”等香港媒体在境内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019年8月26日,有不法分子假冒CCTV栏目、频道、制作人、委员会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此发布《严正声明》。同年,7月15日,因被部分山寨网站假冒,人民网也发布了一条官方声明……
官方媒体屡次发布声明,但“李鬼”媒体仍频现,这是为何?“假新闻机构案数量多发,原因是我国正规的新闻机构客观上依托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设立,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所以一些不法分子以此作为寻租空间,为获得非法利益不断铤而走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建武说道。比如,去年7月,“societv-people.com”仿冒人民网社会频道官方网址“society.people.com.cn”,保留了人民网的版头和官网上的其他新闻链接,网页正中贴上假新闻《捧起井冈山的星星之火,点亮新时代的电力之光》,以假乱真,让华北电力大学以为自己上了新闻,还贴在了自己的官网上,闹了笑话。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首先,虚假新闻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层出不穷,而且传播渠道广泛。“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原本相对稳定的媒体生态带来更多变数,同时也为虚假新闻机构打开便利之门。这些虚假新闻机构散播的谣言往往依托于微信、论坛等社交媒体和聚合类信息平台进行‘爆发式’传播,从而导致难以排查出作为其根源的假新闻机构,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也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2019年10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了从各地查办的典型案件,其中有一个是“人民法制报社”案。2016年以来,张某某等人冒用司法部名义虚构事业单位“人民法制报社”,搭建名为“法制新闻网”的非法网站,从事敲诈勒索、有偿发帖、有偿删帖、制售假记者证等活动,在山东、河南、安徽、江苏等地以报道环境污染、非法用地相要挟,多次向政府机关、企业实施敲诈,涉案金额110余万元。“其次,创建门槛低。当下有很多个人运营的自媒体账号或个人注册的假媒体,运营者在此类媒体中随意发布信息。由于制作新闻信息的门槛很低,很多搭建假新闻机构的人就利用这一便利条件,无视法律的约束在网上发布虚假新闻信息。”郑宁接着说。就像“societv-people.com”这个“李鬼”网站一样,仅改换几个字母,在2018年4月25日注册了域名,就开始假冒人民网拉大旗作虎皮了。
门槛低,难治理,发布声明还根治不了。遇上“李鬼”媒体假冒,主流媒体到底该咋办?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峰认为,“首先要分情况,如果这些非法经营的机构是未经批准设立的,主流媒体可以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从非法经营的角度向网信办、文化稽查部门进行举报。”如果这些非法经营的机构利用所谓的“新闻”进行诈骗,主流媒体和公众则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控告,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向下滑动阅览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部分规定):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如果非法经营的机构存在冒用正规新闻机构名义等虚假宣传行为,或者发布的时候诋毁正规新闻机构声誉的,正规新闻机构甚至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孙志峰接着分析道。2019年3月15日,《传媒茶话会》曾报道“凤凰通讯社”假冒凤凰卫视、凤凰网一事。这家“凤凰通讯社”自称是“于2010年在香港政府注册成立的合法新闻传媒机构”,并对外声称和凤凰卫视均隶属凤凰集团,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凤凰网之后诞生的又一个与之并行,且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机构,使用着同凤凰卫视的“凤凰”及“凤凰双凤”近似的商标。但在中国记协官网2019年4月15日和2020年3月5日更新的《港澳媒体常驻内地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最新名录》中始终找不到“凤凰通讯社”。“李鬼”仿李逵到如此程度,一时间,当真是难辨真假。
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锐告诉《传媒茶话会》,根据公证证据显示,对方自认宣传称,从2010年起,“凤凰通讯社”在全国22省都非法设有分社,涉及72个国家,并以凤凰集团旗下新闻媒体机构的名义与超过100家国家级媒体、境外媒体、国际媒体的网络、电视台、报纸杂志等主流媒体签署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与数百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专家开展了直接业务往来。“2017年,‘凤凰通讯社’在亚洲、非洲、美洲、欧洲等地已建设有140个国家和地区的分社。”张锐说。
2018年2月2日,凤凰卫视和凤凰网,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共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文件,起诉被告“凤凰通讯社”。张锐表示:“近年来,被告因侵权行为赚取了巨额的非法利润。而且其行为已经造成了市场上的混淆误认,导致消费者认为‘凤凰通讯社’和凤凰卫视、凤凰网具有隶属或关联关系,使凤凰卫视及凤凰网的品牌声誉遭受了巨大损失。”目前,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共同诉“凤凰通讯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已经庭审结束,正在等待判决。“此外,如果非法经营的机构将正规新闻机构发布的,具有作品属性的文章复制发表,将构成侵犯著作权,新闻机构可以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孙志峰最后说道。
“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对于主流媒体来说,也不可能天天盯着“李鬼”。孙志峰认为,一方面,是因为主流媒体忙于自身的新闻工作;另一方面,是因为打官司耗费的成本过高,得到的收益微乎其微。
对此,宋建武建议,首先,新闻出版和网络传播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其次,鉴于我国新闻机构客观上大多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授权的特性,应考虑在刑名上比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与敲诈勒索罪、欺诈罪等数罪并罚,加大处罚力度。郑宁认为,也要凸显专业媒体和主流媒体的“把关”角色,加强网站的自身监管。面对假新闻机构散播的各种谣言,那些具有权威性、可信性与真实性的专业媒体在舆论引导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无可替代的。“专业媒体有责任遏制虚假新闻的传播。各个网站发布新闻时,应规范发布流程,提高发布主体的过滤能力。对于已经发现的假新闻机构,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理性思考,遏制虚假消息的进一步扩散。”郑宁告诉《传媒茶话会》。记得点“在看”哦!另外,把公号加星标,新文章才不会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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